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62页)】
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
篇一:公司合同签订流程
公司合同签订流程
为加强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合同承办人员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与执行程序(流程)
项目申请→考察论证→填写合同申请表→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合同结算。
二、办理签订合同申请,必须有签约依据。
三、坚持资质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的原则。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二)
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三)工程建设企业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四)依据合同性质、类别所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五)审查对方当事人近三年来的经营业绩材料
(六)审查对方有关生产规模、技术实力、施工或供货能力方面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其履约能力
四、合同条款不得随便约定预付款或定金。确属需要预付款或定金的。
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合同会审
合同承办人牵头,首先由项目经理、预算部(侧重经济审核)、业务部、
副总、财务部(监察审计)及法律顾问进行部门会签,然后交由总经理审批后实行。
六、合同约定内容到货、竣工后三天内,合同承办部门应通知公司副总、
预算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或项目进行验收。
七、合同履行完毕,填报《工程竣工验收单》和《结算报告书》,如合
同履行期间有违约事件的,应写明违约情况及处理意见。最后送总经理审查并签署意见,交财务部门结算。
天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 同 会 签 单
注:(如意见内容较多可另做附件说明)
篇二:公司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
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
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与铁塔采购方签订合同时,合格格式应符合铁塔采购方要求;
第十条 与钢材供应商及镀锌、运输厂家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
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
之订立经济合同。
(1、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及镀锌协议时供货方应提供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材质单,检验报告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环保证书;2、运输协议须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司机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证件;安装队应提供登高架设人员上岗证及意外伤亡保险等证明)
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
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
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事宜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
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
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
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
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
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八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
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
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十九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
号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复印件由
财务部、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办公室
留存。
如有两份原件时,财务部分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
一台帐。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
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未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证明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
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
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
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
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
合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一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
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
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
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
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
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
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
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
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
由总经理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三: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
在签合同时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
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
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
1、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
(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
(2)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
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3)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3、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四、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注意付款(现金)同约定的一致
1、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2、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不一致,存在付款行为无效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是否一致。
3、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我方潜在的违约等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不一致,且没有办理授权手续,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是否一致,并检查其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5、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具体的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不能对应,存在我方的潜在违约及往来帐目难以清算的风险。因此,在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
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的一致对应性。
(二)严格认真把好票据关
1、票据记载的规范性、背书的连续性,是持票人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付款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一旦出现记载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的情况,票据权利的实现便会出现障碍,甚至无法实现。因此,业务人员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对票据进行初步鉴别:确认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已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检查票据金额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并一致;检查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检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检查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晰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检查票据粘单是否正确加盖了骑缝章。业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应予以拒收,将票据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可靠的票据承兑人、直接前手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最大保障,可以极大地降低票据欺诈风险。因此,非经公司经理书面批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尽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直接前手背书人。
3、票据流转的次数越多,其间发生伪造、变造、申报或伪报公示催告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一旦发生纠纷,我方主张权利或者提出抗辩,均存在一定的成本,也存在实际受损
的可能性。因此,对已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应保持高度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接受背书次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
4、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对票据的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核,并向开户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收票后应登记台账,与交票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审核发现承兑汇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处理。
5、财务部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每日必须将收票、背书、贴现、托收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台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帐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如有差异,及时查清、处理。
6、票据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意保全票据移交被背书人前的表面记载。如果票据背书转让之后再被他人变造,我方保全的证据将起到证明作用,进而能避免背书后被变造的法律风险。背书时可考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以避免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注意发票的开具和交付
1、合同付款时应检查对方票据的出票人、开户行、帐号与合同是否相符,有疑问时不得付款。
2、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存在税
收行政处罚、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
3、未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未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存在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
(四) 应用掌握好履行(自提、代办托运、送货)方式
如对方恶意不提货、拒收货物或我方无法交货等情形的,我方存在交货不能、履约损失(如仓储费、货物降价、运费增加、货物灭失等)的风险。因此应熟练掌握好自提、代办托运和送货的履行方式。
1、自提
⑴、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或第三人)未获得签约主体的书面授权委托,存在货物灭失的
法律风险。因此,我方办理交货的人员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⑵、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未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即发货,存在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因此,销售人员必须在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才能发货。
⑶、合法提货人未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客户的提货人必须在提货
单上书面亲笔签字。
2 代办托运:
⑴、合同对于代办托运规定不明确,且没有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存在错误交付的风险。因此,销售合同中对于代办托运应作出明确约定,并由客户作出书面委托。
⑵、承运人不具备承运资质,存在我方托运过错的风险。因此,我方销售人员应严格审查承运人是否具备承运资质。
⑶、合同约定我方代办运输保险,实际履行中未投保,存在货物毁损灭失后客户向我方追偿的风险。因此合同约定由我方代办运输保险的,我方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运输保险。
⑷、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存在运费难以收回的风险。因此,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
⑸、承运人未提供收货凭证,存在货物丢失、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应向其要求提供收货凭证。
⑹、未准确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应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运输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
⑺、客户书面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缺少原件,存在着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办理托运的,应保留客户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的书面原件。
3、送货:
⑴、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确认送货地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于签收人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⑵、签收人未得到客户书面委托,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注意签收人是否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
⑶、收货人未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应要求对方收货人出具书面收货凭证。
⑷、货物运输未办理保险,存在毁损、灭失难以弥补损失的风险。因此,对由我方负责送货的货物应尽可能办理运输保险。
(五)严格审查第三人资格
1、合同约定由我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不具备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我方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行能力。
2、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我方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无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不能交货或不能付款等履行能力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
行能力。
3、在合同履行期间,我方拟将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客户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存在合同转移无效的风险。
4、我方拟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六)及时有效行使好抗辩权
1、在赊销的情况下,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没有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货款不能清收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赊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予发货,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在先款后货的情况下,客户资金周转困难没按期支付却先行交货,造成货款不能清收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先款后货的情况下,客户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予交货。
(七)变更、解除应书面协商
1、需要变更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本部门汇报,必须按合同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合同修改审批,视同
合同重新签订。
2、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并可采取必要措施。
3、遇有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尽快以传真、电报(需留底稿、传真报告和电报单据)或能够证明已通知对方的方式及时向对方通报,同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关于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
4、遇有违约以致发生纠纷、索赔、诉讼、仲裁事项时,由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领导,然后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共同处理。
5、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存在合同纠纷等风险。因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6、具体变更的内容不明确,造成变更不能达到真实目的。因此,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者在合同中,或通过双方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具体变更内容。
7、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应承担通知义务履行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应采用书面通知方式,对方能够签收的尽量取得对方的签收。
(八)收集保存好证据
1、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收
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承诺通知书,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包括收条、发运单,提货单等;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主张权利即催款通知书等;有质量问题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4)、证明债务人资格及其变化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并或分立协议或资料(公告、登记资料)等
(5)、证明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据,包括合同书的违约金条款、利息损失、追讨债务的费用;
(6)、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等。
2、提货手续缺少对方签字或盖章的或缺少(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如我方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某人在书证上签字是在代表对方单位进行的行为[签定合同、提货、对账等],对方就有可能以签字人员进行的是个人行为,无权或不代表单位为由予以否认。如个人
篇四:个人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销售业务代表,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公司合同规定区域的所有新老客户。工作内容包括:客户订单管理、客户关系维护、新客户开拓、产品成本核算。乙方负责订单上的业务往来工作,订单交付工作。不参与公司内的车间或仓库工作,订单交接生产部门负责全权生产;
二、合作形式和待遇
1、乙方帮甲方管理授权区域业务,甲方每月给予乙方销售提成作为薪资待遇,提成标准:按照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区域内所有客户每月销售回款总额的3%给予乙方作为薪资报酬;
2、提成支付时间:当月销售提成甲方须在次月28日—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如逾期3天甲方仍然未支付乙方提成薪资则乙方有权按照应得提成薪资的50%追加收取甲方违约金;
3、乙方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擅自干涉;
三、甲方授予乙方销售品牌:嘉利来、嘉利、喜趣等品牌,含福建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产品;
四、乙方销售管理区域
1、成都市区(绕城高速内)、双流白家华丰市场、郫县、都江堰等;如在合同期内市区内的批发市场搬迁到该合同指定区域外则该市场同样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销售额提成计入乙方;
2、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授予销售品牌在授权区域内的唯一销售人员,即该区域的所有客户回款均计入乙方销售回款(包括主动到公司提货的区域内客户回款);
三、业务开支
1、日常业务开展中与客户产生的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需要时须提前向甲方说明,书面同意后以报销形式支付);
2、大型节日或者客户办酒席所需的礼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先书面申请后甲方同意支付);
3、市场所需一切费用均有甲方承担(乙方须提前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其它
1、合同其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授权区域市场客户的货款回收工作;
2、所有退换货,乙方代表甲方与客户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操作;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合作,把市场做大做强;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
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20XX年06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乙方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合同签订流程及规定
合 同 签 订 流 程 及 规 定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销售合同相关规定:
1.销售合同签订流程:
2.签订的订单一式四份:客户、业务员、财务部、生产调度(彩板车间:边艳
飞;钢构车间:赵杰)各留存一份原件。
3.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订单时必须填写的基本资料包括:合同编号、业务经办
人、订货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订货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订货日期、合同金额、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品单价、产品规格。
4.销售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需填写“包头恒久公司
销售订单、合同登记表”
存档,登记内容:
业务部:序号、合同编号、业务经办人、订货单位、签订日期。
财务部:序号、合同编号、业务经办人、订货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签订日期、订货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合同金额。
5.对金额较大、货币不能及时两讫的及有风险的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对欠款发
货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审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发货。
6.对欠款人或单位应办理的手续:
执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销售合同应具备的资料”规定,同时办理欠款或抵押手续。
7.客户以支票或汇款等方式付帐的,在货款入帐后才能发货〔请示相关领导(工程请示工程部经理;销售请示销售部经理)可适度执行〕。
8.财务部每周五向总经理报送“包头恒久公司销售订单、合同登记表”。
二、工程合同相关规定:
1.工程合同签订流程:
2.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客户、财务、工程部管理组各留存一份原件。
3.工程部业务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范本规定内容严格填写。必须填写的基本
资料包括合同编号、业务经办人、合同金额、签订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工期、付款方式、工程结算方式、质保金留存金额及年限、甲方单位开户行、帐号、税号。
4.工程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需填写“包头恒久公司工程合同登记表”存档。
登记内容:
工程部:序号、合同编号、业务经办人、签订单位、签订日期、施工地点。
财务部:序号、合同编号、业务经办人、签订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签订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金额、施工地点。
5.不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的,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审。
6.对不按合同付款的,经评定可以继续施工的,应办理延期付款手续,需加盖
甲方公章并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如甲方是个人需由签订合同的人签字。
7.客户以支票或汇款等方式付帐的,在货款入帐后才能发货。
8.财务室每周五向总经理报送“包头恒久公司工程合
同登记表”。
注:客户信用等级评审人员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经理、
相关业务经理、业务经办人组成。
下发于: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工程部:
销售部:
财 务 部经理:
综 合 办公室:
注: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将文件传达到本部门相关员工。
包头恒久钢构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 年九月二十三日
备注:销售业务流程的解释
一、订货单,销售合同的签订
1、订货单的签订:
订货单作为一种简易的销售文本合同或销售合同的补充附件,由销售人
员在充分考虑公司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交货时间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通过与客户洽谈、协商一致后签订。
订货单内容应包含:订货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和地址、订货时间、提
货时间、货物名称、规格、尺寸、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提货方式等。
订货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销售部门业务统计,销售员保存;第二
联,作为下达生产通知单和开具出库单的依据,生产调度保存;第,作为收款结算及发货出库的依据,财务保存;第四联,作为提货的依据,由客户保存。
2、销售合同的签订:
销售合同是在合同额较大或执行周期较长而签订的一种规范双方责任
和义务的文件。由销售人员在充分考虑公司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交货时间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通过与客户对合同的各项条款洽谈,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签定。
销售合同一式四份,主本两份,副本两份,分别由甲乙方保存。合同签
定后,原件(主本)交财务部门存档,复印件(副本)由销售公司保存,复 印后按使用人分发。
销售合同执行时应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定货单作为组织生产和发货的依据。
3、销售合同和定货单应统一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号。
二、收款的操作流程
销售合同或订货单签订后,由业务人员陪同客户持合同或订货单到财 务收款处交款。收款员根据合同或定货单规定的应交金额开具收入凭证(现 金、支票收入),并收取款项。
未收全款的订货单,每次收款时收款人要在订货单上注明实收款项、收 款人、日期。业务人员应留存一联收入凭证,同时对订货单和销售合同的 正确性承担责任,收款人员应留存合同或定货单,同时对定货单和销售合 同的准确性承担复核责任,并做好开票记录。
三、生产的操作流程
生产调度根据业务人员转来的订货单登记业务记录,并下达生产通知 单。业务记录包含所有的与本单位相关的往来;用各种符号表示诸如:所 交款项多少,生产通知单是否下达,用何种材料、厂家、厚度,提货时间, 那种已发运等。
生产通知单包含订货单位(统一使用合同编号),提货时间,产品名称,合同约定规格型号、尺寸、颜色、数量、图形、总数量,原料选用(用约定的标识),任务下达人、任务接受人等。
篇六: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XX-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飞鹏建设,并取得营
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20XX年11月20日,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XX年12月22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20XX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验收。9月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9月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万元。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标准,再进行价款决算。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
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是与一个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则一定要对方出具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经营权利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直接与对方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篇七:合同法作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题课本
163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
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针对上述情形,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基本理论,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要求:
1、 完成形式:请提交符合院里规范要求的打印稿。
2、 完成时间:请于下周上课时提交。
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甲公司履行的是不安抗辩权。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甲公司履行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①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属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乙公司供货(钢材),甲公司付钱。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即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的义务已
届履行期。本案例中甲公司在已届履行期预先支付200万价款。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例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即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出钢材,且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④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本案例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综上所述,甲公司具备履行不安抗辩权,以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八: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20XX-07-21
[关键词]:
分公司 签订合同 效力 风险 营业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
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
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
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
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建议:
1、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索要其复印件,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
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对与其签订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
2、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加盖公章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盖,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证据。
甚至直接将总公司纳入到合同的签约一方,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3、若发现“分公司”有借用总公司资质的行为,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若的确需要与其合作,建议要求“总公司”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在发生争议时,即可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7月1日
篇九: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分公司 签订合同 效力 风险 营业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
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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